群众办事时,被询问的第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。属职责(权)范围内的事,若手续完备,合法规范,首问责任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;若手续不完备,则应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。对非职责(权)范围内的事,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群众办事内容,立即引导群众到相应科室或联系相关人员,确保群众及时办理有关事项。
机关各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和窗口负责接待办事群众,提供政策咨询及导办代办服务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及时转交相关部门。各镇乡组建专职行政代理员队伍,提高代办服务水平,拓展代办服务范围,对属地企业进行指导办理或代为办理。对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、重大投资事项,经企业要求,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有关单位代为办理。
所有办事项目实行办事限时制度,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,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缩短办事时间;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没有明确办事时限的,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。所有办事时限都要对外公布,并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。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,应立即办理;不能当场办理的,应告知办事时限;不予受理的,应说明理由。对条件符合、资料齐全且被办事窗口或相关单位受理的审批、许可事项,若超出规定时限且事先未向办事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的赢博体育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一律视为无条件同意,受理单位必须为服务对象办结有关手续。
四、否定报备制br>
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受理、核准的,经办人员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,并登记备案。对不予受理、核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,经办人员应呈报分管领导,不得擅自否定。
办事对象到有关部门办事,手续齐全、条件具备的,承办人应当立即办结或受理;可以受理但手续不全的,承办人应向办事对象一次性书面告知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;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事项,承办人应当即请示有关领导,并告知办事对象是否受理。因承办人首次告知不清,致使办事对象第二次办事依然资料不全,必须变办事对象上来办为承办人下去办,并追究承办人员责任。
对办事对象申请办理的资料齐全、条件具备的审批、许可事项,如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,承办人必须主动延长工作时间,及时为办事对象办结相关事项。对下班前来办事的对象,如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资料齐全、条件具备,承办人必须延时办公,负责办结。如服务对象因特殊情况,预约在休息日或休息时间申请提供办事服务的,被预约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,尽一切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供预约服务的,应如实向申请人讲明理由。